【精品】质量承诺书集合八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使用上承诺书的情况与日俱增,承诺书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作出。来参考自己需要的承诺书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质量承诺书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质量承诺书 篇1承 诺 书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单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产品的质量与安全。
二、保证企业法定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切实提高认识,不断强化和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及社会的监督,提高本单位的安全保障水平。
三、健全管理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遵守“诚实可信”的商业道德,保证采购渠道正规、合法,产品质量合格。杜绝不合格产品和有毒有害物质通过本单位流入社会。
四、坚持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高于一切的思想,始终遵循“信誉即人品,质量是生命”的价值理念,不做夸大事实和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以此类物品冒充他类物品销售。
五、建立起购进、验收、销售的可追溯制度,在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时,能够及时召回,使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六、保证所有从业人员均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上岗。
七、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最大限度的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做一个诚实守信的经营者。
八、以上承诺,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质量承诺书 篇21、依法规范经营行为,积极维护消费者的九项权利,落实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化妆产品质量承诺书。在经营活动中,积极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经营服务规章制度,教育全体员工提高素质,增加守法经营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
2、坚持成为生产和销售优质名牌商品、童叟无欺、群众满意的企业。不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搞虚假宣传演示,旗帜鲜明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3、做好售后服务。对因商品与服务质量问题引起消费纠纷的,要依法积极和解,妥善解决投诉,解决率要达到100%。
4、主动配合各种新闻媒介,并充分利用企业的宣传设施,向社会广泛宣传。通过举办消费者教育等多种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带动当地的文明消费。
5、广泛收集和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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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书 篇3惠泉做为食堂承包的主要负责方,必须做到
一、质量基本要求
1 所提供的食品应符合 qs 饮食安全标准。
2 保证所提供的食品蔬菜新鲜,不采购、不供应变质或过期食品。
3 保证所提供的调味品均为合格厂家出品,例如:食用油、肉类、冷冻食品(每批厂家检测报告依据)
4 公开接受质量抽查(以定期、不定期方式)确保职工用餐得到安全保障。
二、卫生基本要求
1 认真贯彻行业相关规范操作。
2 工作人员个人健康证方可上岗。
3 随时保持厅面地板、餐桌、椅的洁净。
4 库房物品、蔬菜坚决做到离墙、离地不被受污染源侵袭。
5 食品加工场所、库房保持清洁,做到货品摆放井然有序、标示清晰,便于督查。
三、服务承诺
1 保质、保量、按时供应餐点。
2 餐厅设置意见投诉箱,公开接受服务监督投诉和建议。
3 时常筛选客人较喜爱的菜品提供,加强创新,不断提升服务品质。
4 日日采集信息,及时消化问题,加以调整工作和改善服务。
5 倡导餐厅工作人员以热心、专心、用心的态度呵护于客人。
6 对发现服务态度欠佳的工作人员,敝司将及时加强宣导教育。
7 杜绝恶意事件发生;若有此类现象者,敝司坚决予以处理。
8 保证服务满意率达 80 %以上,以优质的服务追求更高的满意率,力争赢得长期合作目标。
上海惠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承诺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质量承诺书 篇4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维保单位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抓好安全生产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确保本单位维保的电梯安全运行,保障电梯乘客安全,本单位承诺:
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电梯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电梯维保活动,做到守法经营、诚实可信、注重质量、服务周到。
2、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社会媒体和广大电梯用户监督,对维保电梯出现的安全质量隐患,及时整改到位,确保所维保的电梯处于良好的安全状况。
3、加强电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积极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
4、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维保的电梯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主动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及时办理电梯的定期检验手续,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自检,并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5、在每部电梯轿厢内公布救援电话、维保电话、维保单位、维保人员,保证所维保电梯合格标志及警示标志符合要求,安全及应急装置可靠有效,并提供24小时响应的电
梯急修服务,接到电梯发生事故或困人等故障通知后,城区内30分钟,城区外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6、对维保的电梯提供优质价廉的电梯备品备件,及时响应电梯使用单位对备品备件的需求,确保电梯正常使用。 若发生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承诺要求的行为,本单位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责任。
承诺单位签字(盖章)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监察机关留存、一份承诺单位留存。
质量承诺书 篇5员工生产质量承诺书
< ……此处隐藏2151个字……生知识,熟悉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线路,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事故应急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不延误时机。8、日常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盲目作业。
9、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0、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对于以上承诺,本人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字日起生效。
承 诺 人(签字): 工种: 所属部门:
部门负责人(签字):
市安监局与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承诺书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
一是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是严格执行《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合法、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确保安全资金投入,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四是加强生产事故防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
五是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六是自觉接受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并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七是违反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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